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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必要的调查和取证,以及与承办法官的沟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事实认定异议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作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提议借机多砍些林木出售,与事实不符,没有充分证据支持。

2. 责任主体问题 :

被告人作为村党支部书记,不是村委会的行政领导,因此不应对村委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 单位犯罪问题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单位可以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本案应确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主体应为单位。

4. 从轻处罚情节 :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调查。

被告人过去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林业资源造成的破坏,有悔罪表现。

5. 量刑建议 :

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审慎考虑。

辩护人:[辩护人姓名]

日期:[辩护词撰写日期]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辩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如果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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