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资格 :
企业必须是经环保部门审批,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监测结果不超标,排污口、排污筒规范,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企业。
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经限期治理后仍超标的企业,以及被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 提交资料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环保达标验收表及验收纪要;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标明排污口(筒)名称、编号、数量和种类的书面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办理程序 :
排污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或试运行项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4. 排放要求 :
排放浓度需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排放量需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排污口设置需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5. 其他要求 :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或有特殊排放要求的企业,可能需要许可特定的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许可证发生变更时,排污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如排污单位存在不予延续的情形,则不予延续。
以上是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基本标准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地方环保法规和具体行业特点有所差异,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环保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