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种类和适用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4. 冻结存款、汇款;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包括:
1. 代履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 执行罚(如滞纳金);
3. 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等);
4. 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 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或法人的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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